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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
第四十六條之六
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,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。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,不在此限:
(一)~(六)略
(七)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(含緩衝材),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ΔLw 在十七分貝以上,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(隔音性)。
第四十六條之七
昇降機房之樓板,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,其衝擊音隔音構造,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,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:
(一)~(二)略
(三)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(含緩衝材),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ΔLw 在二十五分貝以上。